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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3-11 14:38:00 来源:公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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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附则: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令)相关规定及附表《地震监测设施距干扰源最小距离表》。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五、申请条件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六、办理地址

  (一)实体办理大厅。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理。

  1.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四川省地震局

  2.天府通办APP。

  3.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并填写《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行政意见书。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意见书。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联系方式

  (一)实体办理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三)投诉电话。

  1.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2.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028-86931019。

  3.四川省地震局纪检室:028-85450477。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十三、办理机构 

  四川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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