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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

发布时间: 2021-02-03 16:34:00 来源:公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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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四川省行政权力分类标准指引(试行)》,由中国地震局、四川省人政府批准同意,确定为20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 

    

  第一项: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该项权力为行政许可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同时也是纳入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运行的事项。 

    

  二项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项: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项: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项: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六项: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检查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八项: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检查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九项: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与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检查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项: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强制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一项: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责令恢复原状。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强制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二项: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该项行政权力为行政奖励权,由省、市、县三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项: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四项:对水库应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确认。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五项: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备案。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六项: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或批准。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七项: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的接收。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备案。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九项:对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及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审查。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项:对地震信息的发布。 

  该项行政权力为其他行政权力,由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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