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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征求《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03 14:43:00 来源:震害防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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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落实中国地震局安排部署,加快完善我相关政策文件,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7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实名将意见反馈四川省地震局 

  电子邮箱:scdzjzfc@163.com 

  联系电话:028-85438872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9 

    

  附件:《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地震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地震安评报告)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维护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评价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价单位。本办法所称评价单位,是指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承担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评价单位对其编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四条 评价单位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评价单位为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 四川省地震局和市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报告质量问题查处,并对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四川省地震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督服务平台),组织建立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监督服务平台公开。具体办法由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八条 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为评价单位中的人员,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方向的职称资格。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监督服务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四川省地震局在监督服务平台建立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技术人员信用编号,公开评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技术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日内在监督服务平台变更。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一个单位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应当与评价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地震安全性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并在基础资料收集、地震地质调查、场地勘察、地球物理勘探、室内分析计算等环节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协作的,评价单位应当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委托评价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预留不短于1个月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长,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抗震设防资金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委托安评服务确定后,应通过监督服务平台5个日内报告合同(委托)信息,10日内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实施计划,并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之前事先报告以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工作检查。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监督服务平台提交报告及附件资料,关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信息,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督服务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等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附具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审定文件存档。

  评价单位应当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钻孔资料、岩心照片、地球物理勘探资料、现场工作检查表、质量控制记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评价单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现场工作检查、报告编制规范性检查、工作质量检查以及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配备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地形地貌、探槽和地震地质调查;

  (三)近场或场地浅层地球物理勘探;

  (四)场地钻孔勘察、剪切波波速测试;

  (五)粉土、粉质粘土和粘土等土层取样;

  (六)室内动三轴试验。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二)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在监督服务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抄袭、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论是否正确、合理,以及对照专家意见修改的一致性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在监督服务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评价单位建立和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三)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地震局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检查。

  四川省地震局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评价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或者评价单位、技术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服务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非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地震局对申请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参照《四川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地震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复核,对抽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检查、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地震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评比。对质量优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市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予以公开表扬,并在监督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地震局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情况检查。市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向四川省地震局或市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举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规范性问题、质量问题,或者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川省地震局或市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下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由四川省地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评价单位、技术人员予以处罚: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地震局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监督服务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技术人员编制的;

  (四)评价单位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将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四川省地震局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评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技术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在监督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由两名以上技术人员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的;

  (四)评价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附具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九)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十)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盖章或者签字的;

  (十一)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受到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三)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在抽查中不符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四川省地震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监督服务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问题,四川省地震局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同一失信行为,不得重复记分。

  第三十七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监督服务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四川省地震局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服务平台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且无失信记分的,监督服务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减少对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监督服务平台将其从守信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四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监督服务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四川省地震局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四十一条 信用管理对象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问题,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监督服务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黑名单”的相关情况在监督服务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四川省地震局及时对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评价单位和技术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也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区域地震构造环境、地震活动性、场地地震影响评价工作章节的技术编写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评价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单位类型的评价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技术人员全职工作的评价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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