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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有关条文修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6 15:22:00 来源: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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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震党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党组,各直属单位党委,机关各内设机构: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对《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中震党发〔2018〕11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将第四条修改为“干部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不敢坚持原则,导致问题多发、易发,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影响事业健康发展的,以及在应急值守、抗震救灾等工作中擅离岗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

  2019年2月15日

 

 

  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有效激励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又要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建设地震系统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选拔使用干部要重实干重实绩,符合以下条件的要大胆使用:

  (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有力,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为构建地震系统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工作实践中敢于担当、勇挑重任、攻坚克难,善于破解事业改革发展难题,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在工作实践中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对推进防震减灾业务和管理工作,促进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身先士卒、不怕牺牲、应对有力,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的;

  (六)在参加对口援助、扶贫工作,或到艰苦地区挂职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工作岗位兢兢业业、吃苦耐劳,获得广大干部职工普遍认可的。

  第四条  干部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不敢坚持原则,导致问题多发、易发,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影响事业健康发展的,以及在应急值守、抗震救灾等工作中擅离岗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严格执纪和问责。干部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处理;以上情况应当调整岗位的,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党组管理干部,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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