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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41:00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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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文号: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政策解读:

  1.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哪些地震监测设施不能被占用、拆除和损坏?

  答:《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和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1)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装置;

  (2)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和观测泉;

  (3)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等;

  (4)地震监测标志;

  (5)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讯频段、信道和通讯设施;

  (6)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相关文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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