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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 2012-02-02 17:52: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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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15日,省人大召开该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除鲜明地方特色外,阳光、规范、可持续发展成为贯穿该条例的三大亮点。

  阳光规划:不公开不算数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更高要求。”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据介绍,《条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重点,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的舆论监督,明确了公民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享有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控告权;规定批准的城乡规划需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建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批后规划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赋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的权力。并增加了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制定的监督管理。

  依法规划:完善“一书三证”

  当前,我省城乡规划实施中,个人意志超越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变更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

  为促进依法行政,《条例》在城乡规划法基础上,完善了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期限,明确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并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修改变更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等。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为保证违法建设查处落到实处、增强执法透明度,《条例》对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对作为处罚依据的 “违法收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作出明确界定,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可持续规划:划定“三区”“四线”

  《条例》不仅将绿地系统、湿地、湖泊、河流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纳入,也将历史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可持续发展并列,要求全面落实“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保护“四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把可持续发展落实到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

  《条例》提出,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工作,不仅要在各个层次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中做好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保护纳入规划。赋予城市设计相应的法律地位,要求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城乡特色塑造,延续城乡文化脉络。

  《条例》还针对规划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如针对建筑用途规划管理难点,《条例》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条例》在规划条件设定、分别规划许可的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记者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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