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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01 10:17:00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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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帮助省应急管理厅干部职工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进行解读,供参阅。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普通群众有没有法律义务? 

  答: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普通百姓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依法可以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四十五条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还可以有针对地采取一项或者多项防范性、保护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 

  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对湖北返乡人员、疑似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求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观察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合法有据。现阶段的密切接触者在从湖北返回或密切接触新冠肺炎可疑患者第1天起至第14天,应严格遵守居家医学观察的各项要求,配合工作。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或是隔离观察者,不论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及社会公众,务请配合并遵守规定。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该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性单位复工开业应当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及其违法责任?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和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措施,如延迟复工开业、延长来自疫区人员返回复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以及进行体温检查等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防控措施。 

  生产经营性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同时,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各生产经营性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承担着尤为重要的责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更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十、对本单位发生疫情应如何应对?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根据情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相关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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