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捐建援建工程项目擅自改变用途将追责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陈诚)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
重大建设工程设地震监测台网
对于地震监测预报,条例规定,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条例规定,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发生地震谣言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避难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介绍,我省的地震灾害还是以预防为主,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
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捐建援建工程不得擅自拆迁
本次修订通过的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备受关注。该款规定,对于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邢泸生解释称,该款“有现实的针对性”。他称,我省个别地方没有征得捐建方的同意,擅自将捐建工程拆迁。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将其纳入了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杜绝这种现象再次发生。邢泸生称,“我们一定要管理好、保护好、使用好各方为我们捐建、援建的项目”。
对于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刊于《华西都市报》2012-06-01 02要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