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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早报:四川防震减灾条例:擅自改变捐建援建项目用途将追责

发布时间: 2012-07-11 14:16:00 来源:DOCSOURCE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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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如何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擅自改变援建工程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昨日,一部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明确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同时《条例》规定,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当地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地震预报 

  异常情况 可发48小时内临震预报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共有8章70条,省法制办主任委员邢泸生说,我省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作为《条例》新规,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省政府应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扶持。 

  关于地震监测预报,《条例》强调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加强地面强震动检测台网建设。比如,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及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条例》规定,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所、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追责擅自拆除援建项目依法追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尤其是灾后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管理,严格审批。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凡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除、拆迁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重点危险区等用语含义给予了解释。该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天府早报记者李庆 

  防震减灾 

  学校医院 

  对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避难场所 

  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所、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 

  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 

  (刊于《天府早报》2012年6月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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