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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全搜索:四川防震减灾新规 擅拆援建项目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 2012-07-11 14:23:00 来源:DOCSOURCE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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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31 20:47:4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何锐(实习)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在今日审议,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改变避难场所功能者,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马丽)5月31日报道 记者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31)日上午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已经建成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违者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成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违反本条款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工程项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该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缓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专管部门备案。而擅自改变捐建、缓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以及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将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以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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