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地震灾害

发布时间: 2017-04-11 16:08:00 来源:中国地震局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logo

  指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