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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征求《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12 09:23:00 来源:震害防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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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落实中国地震局安排部署,加快完善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6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实名将意见反馈四川省地震局。   

  电子邮箱:scdzjzfc@163.com 

  联系电话:028-85438872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9   

  附件:《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技术审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川震防发〔202218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地震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咨询、决策活动,纳入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前款所称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地震局按照中国地震局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全省共享。 

  第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标准、公开征聘、随机抽取”原则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评审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和终止聘任 

  第一节 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单位推荐方式每两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相关专业背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与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至四川省地震局。 

  (一)本人签字后并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的《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第二节 资格审核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初审由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复审由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条 初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三)申报的审查专业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审事项; 

  (二)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三)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初审前状态进行相应处理: 

  (一)申报信息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需要对审查专业进行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地震局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复审。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人被聘为评审专家前和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应当参加四川省地震局组织的教育培训。 

  参加四川省地震局组织的教育培训,是聘任和续聘评审专家的前提条件,以证明其符合“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可以由四川省地震局委托第三方单位或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内容由四川省地震局统一确定。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中申请人、评审专家存在冒名顶替等违反纪律行为的,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培训,取消其培训资格,通报其所属单位,并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网公示。 

  第四节 聘任和续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由四川省地震局统一聘任,聘期2年,期满经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四川省地震局统一发放《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聘书》(以下简称《聘书》)。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资料由四川省地震局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以下简称续聘),应当参加四川省地震局组织的检验复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60日前,填写《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收到评审专家《检验复审表》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评审专家续聘资格条件情况,并形成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和检验复审不合格名单,检验复审不合格名单应当标明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理由,并在四川省地震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地震局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检举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除从未被邀请以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活动的; 

  (二)本人有本办法规定的终止聘任情形的; 

  (三)本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聘期内教育培训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检验复审的。 

  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地震局应当将检验复审结果进行公示。检验复审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任。 

  第五节 终止聘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聘任,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存在本办法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五条年度扣分超过10分的,在终止聘任后的2年内,四川省地震局不接受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终止聘任的,四川省地震局通知本人并收回《聘书》。 

  第三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被动加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不公正、不独立评审的请托或者好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或咨询等活动的,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评审或咨询等活动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评审或咨询等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评审活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建设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评审专家库信息的,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评审专家单位职称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发生变化,可以在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信息,经初审、复审后生效。 

  (二)评审专家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可以联系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提交相关资料,直接修改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地震局通过监督检查、报告抽查复审、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积分管理。初始为10分,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达到6分的,半年内不再邀请参加评审;记分达到10分的,一年内不再参加评审活动。省地震局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不定期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估与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一次扣2分; 

  (二)未遵循回避原则的,一次扣3分; 

  (三)评审结论在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复核中,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及相应专业方向的评审专家,扣6分;其他参与评审专家,扣3分; 

  第三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一)冒充其他人参加评审或者让他人顶替自己参加评审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影响公正、独立评审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评审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有关方合法权益的; 

  (五)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暂停参加评审活动、中止执业和终止聘任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四川省地震局进行技术处理。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由有关单位;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报送,评审专家也可以直接报送。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节 评审专家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法定回避、随机抽取”原则。 

  第三十八条 每个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依法组建一个评审专家组,评审组长由评审专家共同推选产生。 

  第三十九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邀请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特邀方式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应当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以终止其对该评审项目的评审资格,另行补抽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四川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重新组建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借用,由借用单位向四川省地震局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抽取评审专家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评审专家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评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方案和报告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评审专家。 

  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按照本办法规定借用。 

  借用评审专家是指对于非法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经使用单位书面申请,为使用单位提供评审专家资源信息,使用单位对被借用评审专家使用期间的行为自行负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其申报的审查专业方向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活动。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规范、标准、程序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具有抄袭、弄虚作假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四川省地震局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使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评审,应当填写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XX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申请表 

    2.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

     3.四川省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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