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相关政策:《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文号: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政策解读:
1.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哪些地震监测设施不能被占用、拆除和损坏?
答:《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和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1)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装置;
(2)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和观测泉;
(3)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等;
(4)地震监测标志;
(5)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讯频段、信道和通讯设施;
(6)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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