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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县或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或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3-11 15:00:00 来源:公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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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对市、县或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或备案 

  二、法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五、申请条件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要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市地震监测台网。 

  六、办理地 

  (一)实体办理大厅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1.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四川省地震局 

  2.府通办APP。 

  3.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并填写《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四)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受理,在规定时限后行政意见书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意见书。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联系方式 

  (一)实体办理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1.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2.府通办APP。 

  3.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028-86931019。 

  四川省地震局纪检室:028-85450477。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十三、办理机构

  四川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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